市粮食安全应急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粮食安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2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安全应急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0〕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应急网点包括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条 粮食安全应急网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管理、企业参与、共同构建”的原则进行建设,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应急供应网点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至少建设或选定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城区和人口集中的工矿区和高校区,每3—5万人应至少建设或选定1个应急供应网点选定”的要求选定。
第五条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加工、运输企业和以粮食产品批发零售的军粮供应网点、粮油专营店、大型超市的连锁经营网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布局需要择优选定。
第六条 应急供应网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军粮供应网点、粮油专营店、大型超市粮油专柜面积20平方米以上。
(三)购进粮食商品时有正规销售发票,有粮食购销台账,保留粮食供货者及粮食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
(四)建立不合格粮食产品退市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其他应急供应网点应符合的条件。
第七条 粮食安全应急网点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年度财务报表。
(四)最近年度完税证明。
(五)市粮食安全应急网点申报表(附件1)。
第八条 粮食安全应急网点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粮食安全应急网点总体规划、总量测算、任务分解、应急演练、应急培训;负责全市应急供应企业选定;负责绘制全市粮食安全应急网点分布图和建设全市粮食安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选定本辖区应急供应网点;负责本辖区应急供应网点的日常检查、指导服务、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并上报至郑州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与选定的粮食安全应急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颁发“郑州市粮食安全应急网点”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