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行为,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对废旧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攒交售和回收。